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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会计培训学校:浅谈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和抵扣期限

来源:深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5/17 16:17:10

 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及抵扣的期限问题,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讲,貌似是小儿科的问题,还有必要进行啰嗦强调么?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直有财务人员在犯这个错误,为企业带来了损失。

一、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1、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3、农产品收购发票;

1.4、农产品销售发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1.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税收缴款凭证是“营改增”后新增加的抵扣凭证,该抵扣仅限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代扣的增值税。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代扣的增值税不能作为抵扣的凭据。

1.6、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7、高速公路、二级公路的过桥过路费票据。

二、不同类型的扣税凭证认证时间的规定

2.1、必须在开具后180天内认证的扣税凭证有:

a、增值税专用发票;b、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c、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依据文件:2.1.1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款的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2.1.2国税函【2009】617号文“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国税发(2006)156号文作了修正,主要是发票认证期限问题:对于有关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

需要强调一下:认证期限是180天,不是6个月,实际工作中经常有财务人员犯错误,认为180天就是6个月,因此出现专用发票超期未认证情况。

2.2、没有认证时间限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

a、农产品收购发票;b、农产品销售发票;c、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d、高速公路、二级公路的过桥过路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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