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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6/1 9:38:50
根据条例第十条(一)到(三)项所列内容,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若与此相符,当在本月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行税额。通知中所称的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条例第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深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整理固定资产报废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上文内容就是关于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法规和技巧,仅供参考。学习更多实用会计处理技巧尽在深圳仁和会计教育:http://3466.peixun360.com/,现在网上咨询即可享受优惠 ,详情咨询电话:400-0088-272,在线QQ:2906715143,微信号:kuaiji99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