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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终会计处理需要注意的误区

来源:深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3/5 17:20:49

年终往往是会计忙碌的时候,而忙碌起来往往容易忽略一些容易陷入误区的小细节。下面为大家分享年终会计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10个误区,供大家参考。

误区一:跨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

本年度的进项税发票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认证抵扣,否则跨年了就不让认证抵扣了。

分析:看下税法规定: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本年取得的进项发票不是必须在本年度内认定抵扣,而是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就可以。此期限可以跨年。

误区二: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也要在年度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年度终了对于一些在税法上暂时没有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在年末这个节点都必须要确认。比如说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也要在年度截止日期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根据规定是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而不是年底就必须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误区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看一下从1月到12月的销售额来看是否到认定标准。如果过了12月没有达到标准,从新的一个年度的一月重新开始累积。

分析: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

误区四:12月份工资必须在12月发放否则不让税前扣除。

其他月份的工资本月计提下月发放没有问题,但是税法规定12月的工资必须12月发放,否则税法不让税前扣除的。

分析: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误区五:发票不能跨年使用。

税法规定了发票跨年了就不让报销,因为一是不让使用跨年发票,二是不跨年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分析:

1)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规定:“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2)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误区六:增值税核算年末不需要做结转处理。

会计和税法上都没有对增值税年末处理做规定,所以年末不需要做这个处理。做不做没什么好处和也不会有什么坏处。

分析:企业使用财务软件核算,如果增值税账务处理年结前不做结转,专栏帐的上年年末余额就会被系统自动带入次年的年初余额,数据累计会越来越大,且此数据也无实质意义,同时对清晰的财务核算带来不便。当然此处不是硬性规定,只出处于核算角度出发考虑的。“应交增值税”科目,每月的明细科目借贷方余额可不结平,但在年底要结平各明细科目。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是否结转根据自己自身账务处理规定和习惯,但是结转对账务处理核算清晰对有一定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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